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促进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审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财务收入审计、财务支出审计、资产负债审计等。被审计所属单位为独立核算实体或独立法人的,审计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确定。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 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
务管理部门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 是否真实、合法;
(三)预算调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及说明, 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五)财务部门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七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 小金库” 等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第八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徇私舞弊、违纪违规问题;
(二)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绩效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公款私存和其他违纪违规的情况;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三)资产的购置、领用、报废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与资产处进行核对。
第十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二)各项负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核算是否合格。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计财部门应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财务分析等及时报送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计划财务处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