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社会专业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是指审计处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委托审计是学校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的一种,是学校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审计处为完成既定工作任务而进行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第四条 委托审计的一般原则:
(一)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
(六)绩效审计;
(七)内部控制评审;
(八)科研经费审计;
(九)资产管理审计;
(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审计;
(十一)信息系统审计;
(十二)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可以依据审计项目情况采取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业务部分委托,是指将一个审计项目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包括:委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九条 建立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
审计处根据委托审计业务的要求,建立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
(一)备选库中中介机构的遴选,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由审计处提出采购需求,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
(二)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重点考虑如下条件:
依法设立,合法经营;
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且经验丰富;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拥有良好的执业声誉;
收费合理。
(三)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委托审计业务需求,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一般每3年更新1次。
第十条 审计处办理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当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采取询价、定向谈判等多种形式,从备选库中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校内各单位需办理上述第五条审计事项时,应向审计处递送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审计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及审计人员力量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对需要对外委托审计的由申请单位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和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委托审计业务手续,向审计处报备。
第十一条 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审计处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签订办法》规定,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委托审计合同开展审计业务,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委托审计实施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一)入围库内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审计处拟委托的审计项目;
(二)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合同约定的项目组成员,在审计服务期间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变更,应及时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变更资料提交审计处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审计处有权终止服务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派遣审计人员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参与现场审计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与进度;
(四)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如不能按期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处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积极配合审计处提出的审计业务需求,接受审计处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
(六)遵守审计纪律,禁止泄露委托人和审计项目等相关信息,承担对审计报告所负有的法律责任,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
(七)妥善保管送审资料,如有损毁或遗失,由审计处追究其责任;
(八)按约定原则进行资料传递,不得未经审计处审核同意,擅自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资料传递。如有发生,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审计业务完成后,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时提交完整的审计报告,并将审计过程资料、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应提出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后出具正式报告。审计处应积极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合同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财务类及其他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工程类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委托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审计处应加强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负最终责任。
(一)参与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确保中介机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科学合理;
(二)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过程,掌握和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负责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情况,协调帮助中介机构排除工作中的阻碍等,督促和保证中介机构审计实施过程的顺利、有效;
(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认真复核并提出意见,出具审计复核确认书,并将复核确认书与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一并送校领导审批签发,保证审计报告质量;
(五)督促中介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按合同要求,直接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六)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1.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2.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3.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4.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5.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6.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委托审计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审计处应组织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一)质量评价可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进行,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二)质量评价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履行委托合同(业务协议书)承诺的情况;
2.审计项目的质量;
3.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4.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5.其他方面。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将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中介机构违背合同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规定约定,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