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分管校领导参与督导所管理的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处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治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根据校长的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整改过程中涉及重要事项、重大情况应向党委会汇报。
第八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条 审计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审计整改进行督查。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落实审计任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所有审计整改资料装订成册,形成完整卷宗。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书面督促。经审计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审计处应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或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