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第一章 总则 第2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3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4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5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6页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9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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