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需经所在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签,方为有效:
(一)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二十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和审计调查成果,经测评后,可作为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