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2页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3页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4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5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6页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7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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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下一条: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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