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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019年10月29日 23:10  点击:[]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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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2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3页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4页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5页 第五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6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7页 第七章 附 则

上一条: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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