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2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3页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4页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5页 第五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6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7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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